(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9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尹炳勋与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炳勋,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9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炳勋等13人。员工代表尹炳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021978********。员工代表林小宁,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81966********。员工代表郑晓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1031977********。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8492565。法定代表人施宣明。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4]3397-34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7045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981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