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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卢杰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06号罪犯卢杰,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4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8444元。其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卢杰于2014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考核计分3300分。兑换表扬5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