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某、王某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552号原告:徐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春辉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情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