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某1、丁某2等与金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丁某2,金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71号原告:丁某1。法定代理人:丁少奎,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某2。法定代理人:丁少奎,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鑫,男,约4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丁某2与被告金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1、丁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1、丁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