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文海与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海,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庞伟,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高文海申请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杉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