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102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香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5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王玉香,女,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王玉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香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玉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黄山营业所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