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尧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4号罪犯胡尧,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道真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共同退赔相应经济损失17879元及一部无法估价手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尧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间隔期内(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违规9次累计扣11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4260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2016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兑现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8000元、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尧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