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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吕学恺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学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8号罪犯吕学恺,绰号“恺哥”,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台湾省高雄市人,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学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5320分。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2016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兑现表扬9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学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学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