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单长城与王洪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长城,王洪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919号原告单长城,男,1989年4月16日生,住北安市。被告王洪强,男,1977年2月1日生,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长城与被告王洪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长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洪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长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长城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忠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