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甲,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蔡某乙,女,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蔡某丙,女,195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蔡某丁,男,195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蔡某丙,女,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的房屋更名过户至蔡某甲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