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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甲,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蔡某乙,女,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蔡某丙,女,195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蔡某丁,男,195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蔡某丙,女,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的房屋更名过户至蔡某甲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