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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楚xx与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xx,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泽实业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324号原告:楚xx。被告: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胡筱奎。被告:河南省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群业。被告:王xx。原告楚xx与被告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泽实业有限公司、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因被告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4741元,退给原告1474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楠楠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喻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