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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7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贺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贺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718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同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林,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诉被告贺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