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绍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绍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绍琴,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因处于怀孕期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释放。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绍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绍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万绍琴在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2017年2月15日20时许,万绍琴在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网缘网吧门口,再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吸毒人员龚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东北制药生产,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经称量净重47.81克,经鉴定含有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绍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收缴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一瓶;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南昌市第三医院检验报告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万绍琴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绍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二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管制药品共计3瓶(含磷酸可待因0.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绍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绍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