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大帅与王宝昌、张柏峰、段长海、郭海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帅,王宝昌,张柏峰,段长海,郭海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64号原告:王大帅,男,1995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昌,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柏峰,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段长海,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郭海燕,女,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法定代表人:徐国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会,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红祥,吉林创融律师���务所律师。原告王大帅与被告王宝昌、张柏峰、段长海、郭海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大帅撤诉。案件受理费6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大帅自行负担。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珈萁—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