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玉红与郭海明、马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红,郭海明,马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733号原告:庞玉红,女,汉族,1962年4月8日生,住新安县。被告:郭海明,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新安县。被告:马巧峰,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住新安县。原告庞玉红与被告郭海明、马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海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原告庞玉红预交8025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庞玉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向辉人民陪审员 邓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