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美春、方计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春,方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肖美春,女,1998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方计成,男,1951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肖美春与被执行人方计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计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美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方计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587.74元及利息、执行费118元、诉讼费1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