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花中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中富,徐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花中富,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媛,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申请人花中富与被申请人徐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特2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花中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媛给付欠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徐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花中富与被执行人徐媛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花中富不要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徐媛名下财产,且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徐媛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特2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