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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额尔德木图、莲莲与查干胡、月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额尔德木图,莲莲,查干胡,月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额尔德木图,男,1991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福珍,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莲,女,1967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干胡,男,1961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月亮,女,1960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额尔德木图、莲莲因与被上诉人查干胡、月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额尔德木图、莲莲于2017年6月8日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额尔德木图、莲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额尔德木图、莲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额尔德木图、莲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