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莹、孟现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莹,孟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50号申请执行人:宋莹,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孟现龙,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执行宋莹与孟现龙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现龙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0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