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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译文与柳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译文,柳雁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72号原告:曹译文,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柳雁坤,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原告曹译文与被告柳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曹译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曹译文负担。审 判 长 柳 程 远人民陪审员 任 厚 琴人民陪审员 高 风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