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海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海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海锋,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海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20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海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海锋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海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克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琼审判员 唐健审判员 王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