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济生与被执行人郑睿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济生,郑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郑济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郑睿,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郑济生诉被告郑睿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郑睿给付原告郑济生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生活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自2016年4月1日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郑济生生活费350元/月;因被告郑睿书未履行义务,原告郑济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睿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已到期的生活费1790元、诉讼费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申请执行人郑济生于2017年5月24日病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