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静、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贾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616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园公寓2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吴从泉,负责人。被执行人贾伦,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贾伦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8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静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36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