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江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江,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45号申请人:杜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杜江与被执行人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陈莉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2017年6月1日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莉的银行账户信息,被执行人陈莉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几乎为零,申请人同意暂缓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