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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瑞君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801行初14号原告:陈瑞君,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打工,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刚,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60号。法定代表人:尼木格尔,该局局长。第三人: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郭宗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英,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君与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陈瑞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兰祥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人民陪审员  刘 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