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金某某金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金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06号原告:蔡某某,女,193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重庆市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金某甲,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金某乙,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金某丙,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金某丁,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