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卫莉、嘉兴市虹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莉,嘉兴市虹森服饰有限公司,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卫莉,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兴市虹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479695-2。被执行人沈斌,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杨卫莉与被执行人嘉兴市虹森服饰有限公司、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4600元及违约金,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98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沈斌向本院申报登记在其名下的浙F×××××、浙FHS12**的两轮摩托车均已被偷,其名下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嘉兴市虹森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停止营业,未进行清算,名下无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无存款等相关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沈斌为被执行人嘉兴市虹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查明被执行人沈斌名下有浙F×××××、浙FHS12**的两轮摩托车两辆,均已被偷,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017年6月16日通过公安机关查控到被执行人沈斌,对其进行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因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益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