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分社与杨青荣、张金果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分社,杨青荣,张金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督11号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分社。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负责人:葛连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系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杨青荣,男,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被申请人:张金果,女,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分社与被申请人杨青荣、被申请人张金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被申请人杨青荣、被申请人张金果在未收到支付令之前,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分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311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97元,由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分社负担。审判员 任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