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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森与徐州市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森,徐州市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韩国梁,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吐尔逊吐拉甫,托乎提牙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9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森,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村。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号。主要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国梁,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万年村(井元路与嘉惠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齐凯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25号。主要负责人:孙会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主要负责人:田劲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吐尔逊吐拉甫,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托乎提牙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再审申请人李森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光大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韩国梁、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及吐尔逊吐拉甫、托乎提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9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乌日娜审判员  张红见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