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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祖伟琴与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伟琴,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011号原告:祖伟琴,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英芬,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香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勋,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祖伟琴与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祖伟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当庭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祖伟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祖伟琴撤诉。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计3023元,由原告祖伟琴负担。审 判 长  安丽萍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