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莹与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464号原告:陈莹,女,1954年8月8日出生。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931房间。法定代表人:苗茁。原告陈莹与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可财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莹起诉称:2014年6月18日,陈莹以借款的方式向欧可财富公司出借2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至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欧可财富公司偿还陈莹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未支付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欧可财富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工作人员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处联系,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本院认为: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案借款事宜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陈莹已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现陈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因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扬审判员 徐莹莹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