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与张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张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3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张兴雨,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列奇,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俏,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诉被告张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