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元红、文旭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红,文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红,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文旭斌,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红与被告文旭斌、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文旭斌、张琪所有的位于天门市皂市镇二龙大道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保证人保证协议的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元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文旭斌、张琪所有的位于天门市皂市镇二龙大道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淑涛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