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石材市场钟云石材经营部、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石材市场钟云石材经营部,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石材市场钟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二区B63号摊,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198600014273。经营者:林兆云。被执行人: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2-16幢A1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6099185。法定代表人:沈海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2297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斌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