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武树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武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66号罪犯张武树,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桑植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8)甬刑初少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武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武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劳动积极,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武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暴力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武树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