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祥成与张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成,张纯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213号原告:赵祥成,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纯光,男,1964年6月21日,汉族,农民,籍贯郓城县张营镇张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成诉被告张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祥成以被告张纯光为其重新打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纯光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赵祥成负担。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科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