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尤学臣、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肇东市公共设施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学臣,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肇东市公共设施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同,河北翔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刚,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学臣,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工华街17号102房间。法定代表人袁承强,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公共设施管理局,住所地肇东市正阳三道街。法定代表人赵坤,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恩庆,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肇东市。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春江、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肇东市公共设施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同、辛志刚、被上诉人尤学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春、被上诉人肇东市公共设施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恩庆到庭参加诉讼,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黑128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收取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费51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杜雪红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