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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905号靳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孟某某,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成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靳某某申请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18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18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