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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吉林春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霞,吉林春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霞,女,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吉林春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霞与被执行人吉林春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字20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4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28万元抵偿赔偿款,余款6万元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字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