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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晓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东,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建湖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2年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5月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年9月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于2017年1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16日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中午,被害人张某与单某约好在建湖县城希望广场见面,被告人陈晓东知道后尾随单某至希望广场。期间,被告人陈晓东打电话给因债务纠纷在找张某的周某,说帮周某找张某。被告人陈晓东发现张某时,张某欲驾驶摩托车离开,陈晓东喊张某不要走并一路追了过去。张某骑车到兴建路云梦池东侧时,撞到路边的三轮摩托车上倒地,张某爬起来向西跑到邱大车行后门躲起来。陈晓东追至邱大车行时,一开始并未找到张某,便将张某摩托车后轮胎戳破。后陈晓东在邱大车行后门发现张某,张某堵住后门不让陈晓东进去,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就从后门跑向前门又向西跑。陈晓东在邱大车行后门厨房间拿一把菜刀继续追张某,并将张某左手砍伤。经建湖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左手第3-5指开放性外伤,左手中指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晓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晓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晓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中午,被害人张某与单某约好在建湖县城希望广场见面,被告人陈晓东知道后尾随单某至希望广场。期间,被告人陈晓东打电话给因债务纠纷在找张某的周某,说帮周某找张某。被告人陈晓东发现张某时,张某欲驾驶摩托车离开,陈晓东喊张某不要走并一路追了过去。张某骑车到兴建路云梦池东侧时,撞到路边的三轮摩托车上倒地,张某爬起来向西跑到邱大车行后门躲起来。陈晓东追至邱大车行时,一开始并未找到张某,便将张某摩托车后轮胎戳破。后陈晓东在邱大车行后门发现张某,张某堵住后门不让陈晓东进去,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就从后门跑向前门又向西跑。陈晓东手持一把菜刀继续追张某,并将张某左手砍伤。经建湖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左手第3-5指开放性外伤,左手中指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案发后,被告人陈晓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晓东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晓东的身份情况。2、案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晓东的前科劣迹情况。3、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晓东归案的情况。4、建湖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张某受伤的情况。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曾经介绍张某向于某借钱,到期后张某未归还借款,于某让他去找张某。2016年12月31日上午,陈晓东打电话给他,告诉他在云梦池旁边看见张某。后来,他到云梦池的时候,看见张某的手在滴血。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周某介绍张某向他借了10万元。还款日期届满后,张某没有还钱给他。12月31日中午,周某打电话告诉他找到张某了。等他到云梦池时,看见张某和周某坐在警车上。7、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他和张某约在希望广场见面,不久后陈晓东来找张某。张某准备骑摩托车离开现场,陈晓东追赶张某。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中午11点多钟,陈晓东打电话给她,让她盯住一个人。她骑电动车到云梦池附近时,看见一个老头子手出血了。陈晓东说是自己用刀划伤的。后来,陈晓东将在垃圾池附近拿的一把菜刀扔进了河里。9、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中午12点,有一个骑摩托车戴头盔的人在他家门市的路崖上撞到一个三轮摩托车。后面一个瘦瘦的男的找骑摩托车的男子,还用刀戳破了摩托车的轮胎。后戴头盔的男子从他家门市后门出来后,瘦瘦的男子手拿菜刀追了上去。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中午12点,在云梦池浴室附近,他看见一个瘦瘦的小青年手持菜刀追前面的男人。1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31日上午,他和单某约在希望广场见面。两人见面后,被告人陈晓东手拿一把菜刀对他一路追赶,他骑摩托车准备离开。陈晓东追上他的时候,用刀背敲了他的头部,还砍伤了他的左手。12、被告人陈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31日中午,他在希望广场看见单某和张某说话,他就跟了过去。张某发现了他,准备骑摩托车离开。他在后面追张某,张某的车辆撞到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倒地后躲了起来。他因在附近没有找到张某,就用起子将张某的摩托车轮胎戳破。他发现张某躲在修理部后门里面,抢了张某手里的菜刀。他追上张某,和张某扭打后,发现张某的左手出血。13、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4、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晓东在希望广场附近追赶被害人张某以及将张某摩托车后轮胎戳破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东和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苗      东审判员 左武春审判员高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雅   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