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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方宇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国华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方宇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华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5949号原告:佛山市南方宇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东路美城科技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53348A。法定代表人:王进锋,男,土家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佛山市国华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内C区9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KT5CXT。法定代表人:梁焕坤,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佛山市南方宇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国华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998.1元及违约金509971.5元(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按每日16999.05元计算30天);2.被告支付误工费10000元、车油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7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约定当月货款于次月结算。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款。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仍未还款。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确认原告主张的本金33998.1元。(二)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车油费。原告的员工是上班时间到被告处,是正常上班时间应有的义务,而且原告业务员在被告处催款的时候是原告业务员自愿在被告处等待一天,被告已经通过电话协商好还款事项,原告业务员可以返回公司,是原告业务员自己不离开。原告此成本支出与被告无关。(三)违约金不成立,违约金水平过高,被告仅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期间无异议。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告的营业执照(拍照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3.2016年12月8日产品购销合同(传真件)、国华泰对账单1张(原件)、2017年2月21日承诺书1张(原件)、收据1张(原件)。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对原、被告无异议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各规格的热镀锌线槽。2016年11月27日至12月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多批货物。2017年2月2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焕坤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998.1元,承诺于2017年3月21日前结清。如违约则按余下货款每日50%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3998.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违约金诉请,由于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客观上造成原告的资金损失,因此原告主张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期间(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计算30天),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按每日16999.05元计算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除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本案案涉合同中虽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已超过被告利息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属过分高于损失,被告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调整,酌定按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水平即年利率24%计算。结合原告主张的计算期间,经核算违约金为670.65元,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10000元、车油费2000元,无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国华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33998.1元及违约金670.65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方宇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方宇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463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41.08元;由被告负担293.7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