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柳文杰、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文杰,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柳文杰,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攀,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油坊巷**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文杰与上诉人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柳文杰与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柳文杰与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对方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被告)柳文杰、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原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柳文杰撤回起诉。三、准许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均由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秀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