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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天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胡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天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胡荣华,王春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15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兴和县新业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海燕(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林靖(特别授权代理),男,系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市江岸天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7号。法定代表人胡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荣华,女,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王春生,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天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胡荣华、王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同年4月14日作出(2017)鄂0105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邮寄费100元,合计98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黎 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保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