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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春媚与李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媚,李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104民初2774号原告孙春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淑萍,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为邻居关系。2013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淑萍偿还原告孙春媚借款本息共计4.7万元(此款于2017年8月份开始每月7日前还500元,到2018年1月份开始每月23日前还2500元直至还清时止)。二、如被告李淑萍未按前款约定履行,原告孙春媚有权对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0元由被告李淑萍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