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力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明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534号申请人郑州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胡明蕾,男性,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执行郑州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明蕾租赁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4644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胡明蕾的价值4644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山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