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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苗××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78号之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中信大厦2楼。负责人: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丛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