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乔国发申请执行张殿荣、陈晓丽、景全庚、岳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国发,张殿荣,陈晓丽,景全庚,岳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乔国发,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张殿荣,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县吉昌镇。被执行人:陈晓丽,女,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吉县吉昌镇。被执行人:景全庚,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县中垛乡。被执行人:岳建东,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国发与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景全庚、岳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景全庚、岳建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2016)晋1029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殿荣、陈晓丽、景全庚、岳建东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岳建东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汾乡宁县支行有存款,现已被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建东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