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维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维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2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维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