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可卫、周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可卫,周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袁可卫,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家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可卫与被执行人周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