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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赵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赵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赵朋朋,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收水乡高山村*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本金322559.16元、利息7106.1元、罚息53.7元、复息103.15元,案件受理费624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朋朋名下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1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